湖南日报9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周帙恒)近日,省委组织部印发《湖南省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抓好落实。
《办法》以中央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制度为遵循,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从严管理党员档案工作的经验成果,对党员档案管理的内容建设、日常管理、转递审核、利用、遗失补件、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作了规范完善。
《办法》明确,党员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党员、奖励、处分(处置)和其他相关材料,一般由所在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工)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党员档案的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要设立党员档案室和党员档案专柜;其他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党员档案室或党员档案专柜;党支部要设立专柜保存有关入党材料。
《办法》强调,党员档案转递要严格按照“凡转必审”的要求,对党员档案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对党员档案主要材料是否齐全。从省外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先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档案、查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再办理转接手续。查(借)阅党员档案应由2名以上正式党员携带党组织介绍信,经党员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办理查(借)阅手续。党员档案的遗失补件要严格程序,从严审核把关。
《办法》提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将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督促抓好整改。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追究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系统),要加快推进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