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一般为5∶1。医学类人民警察职位、定向招录村(社区)干部职位、定向招录乡镇(街道)事业站所工作人员职位,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等招考职位,笔试最低开考比例可以为3∶1。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公安机关警犬技术、湖南警察学院教师等职位笔试最低开考比例可以为2∶1。具体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以招录职位表为准。
对报名人数未达到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职位,相应核减招录计划。核减后仍无法达到最低开考比例的职位,予以取消,该职位报考人员可申请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或退还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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