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登记,依法确定公务员身份,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公务员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及时准确。
第三条 公务员登记采取各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 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登记的对象: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含新选拔选调生);
(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通过调任、聘任、面向社会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六)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八条 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
(四)需要备案的,由审批机关报备案机关。
第九条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州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地方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其中,省委管理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市州委或省级机关党组(党委)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委管理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县级党委或市州直机关党组(党委)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党委管理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县级党委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务员登记审批一般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后1个月内进行。登记审批的材料包括:申请登记的请示、《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汇总表》或《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公务员登记呈报表》、人员入编核准通知单及被登记人员进入机关的证明材料、任职文件等。
除新录用公务员(含新选拔选调生)外,公务员登记审批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
审批后的《公务员登记表》应当装入被登记人员干部人事档案,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应及时将被登记人员信息录入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公务员登记审批情况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集中备案。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的材料一般应当包括登记备案说明、《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被登记人员进入机关的证明材料等。
登记备案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本单位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各职务职级层次的职数及实有人员数等。
第十三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登记备案中发现存在违规登记情形的,应当责令审批机关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 对因撤销登记、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退出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所在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将上一年度退出情况说明及《公务员退出汇总表》报审批机关、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做好公务员登记的基础工作,结合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公务员登记工作信息化,加强登记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登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附件一《湖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意见》,2006年8月25日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担任省委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22日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