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能干的人 干实在的事
——湖南健全乡村振兴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
近期,湖南出台了《关于在乡村振兴中持续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合理调整选派范围、整合驻村力量、拓展帮扶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保障激励,确保选得优、融得进、干得好。
因村派队,尽锐出战显担当
按照“因村选人组队”原则,严把人选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充分考虑年龄、专业、经历等因素,对人选进行科学搭配、优化组合,发挥选派力量的最大效能。
在选派范围上,明确具备选派条件的省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均要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省本级)在编在岗人数(含所属二级单位)40人以上的,原则上应参与选派工作。市县选派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单位编制和实有人员较少的,可由多个部门联合组队。
在选派驻点上,对全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等不同类型村,分别明确派队原则。
在选派条件上,要求省派驻村工作队长一般为副处长及以上干部或相应职级层级的干部,市县驻村工作队长一般为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重点向优秀年轻干部和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专业技术的干部倾斜。
在职责任务上,根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需要,明确了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八个推动”的职责任务,即推动学理论、推动强组织、推动固成果、推动兴产业、推动美村庄、推动共治理、推动育人才、推动优服务。
严格管理,提质增效优作风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构建“明责、履责、考责、问责”的责任体系,推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认真履职尽责。
建立“三位一体”责任链条。成立驻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管理的统筹协调,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共同承担日常指导、管理、服务职责,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每半年听取1次汇报,班子成员每年到村调研1次以上,构建驻村办综合统筹、县乡属地管理、派出单位跟踪服务“三位一体”责任链条。
出台七个方面管理制度。建立考勤管理、联系群众、督查指导、召回调整等7项管理制度,规定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每月驻村不少于20天,每轮驻村周期为2年,期间对履职不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驻村工作的,按程序及时召回调整。
明确“八个严禁”纪律要求。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脱离群众、严禁走读挂名、严禁包揽工程项目、严禁公款吃喝、严禁违规报销个人费用、严禁收受礼品礼金、严禁参与非法活动,持续抓好作风建设。
实施多方评价考核模式。驻村工作年度考核由所在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所在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
强化保障,激发动能鼓干劲
《实施意见》从培训赋能、政治激励、人文关怀、待遇保障4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
突出培训赋能。建立省级示范培训、市州重点培训、县市区兜底培训的三级培训体系,每年至少对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开展1次县级以上培训。
突出政治激励。按照规定将驻村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建立从优秀第一书记、工作队员中选拔乡镇(街道)班子成员长效机制,明确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年度考核评优不占派出单位指标,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晋职晋级、评聘职称。
突出人文关怀。统一为工作队员购买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保险,每年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主要负责同志定期与工作队员谈心谈话,对家庭发生变故或生活困难的及时上门走访慰问。
突出待遇保障。明确工作队员驻村期间生活补助、通讯补助标准,对派往艰苦边远地区的,参照当地标准发放相应补助,加大保障力度,促进安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