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2021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公告

文章来源: 红星网  时间: 2021-06-09 15:31

根据《湖南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现将湖南省司法厅2021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对象

红星网公布的省司法厅2021年考试录用省直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进入体检环节考生,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

二、集合时间、地点

1.电子健康卡二维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均为绿码的考生,于6月20日(星期日)上午7∶00在湖南省司法厅办公楼前坪(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集合;

2.电子健康卡二维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中有任意一码为黄码的考生,于6月21日(星期一)上午8∶00集合,集合地点另行通知。

三、防疫要求

1.请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持续关注自己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并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检时身体健康、体温正常。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

2.请考生打印体检前48小时内电子健康卡二维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体检当日查验考生身份时,将上述资料交工作人员。

3.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电子健康卡二维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有任意一码为黄码的考生,须提前与厅、局咨询电话联系告知具体情况,并于体检当天提供体检前72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体检当天,考生须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且佩戴好,主动出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电子健康卡实时二维码、通信大数据实时行程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接受体温测量。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医院参加体检:

(1)无身份证、笔试准考证,不能提供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健康码或行程卡为黄码,不能提供体检前72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3)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不能参加体检的;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的。

5.考生除身份确认、个别体检项目要求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6.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考生纪律

1.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集合点。超过时间仍未到达集合地点、不参加体检或由于本人原因贻误体检的考生,视为放弃体检;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放弃专项检查的,按体检不合格处理;对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取消体检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2.遵守封闭体检规定,手机等通讯工具、智能穿戴设备需关闭后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3.通过抽签确定体检顺序号。不得交换抽签顺序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医生或工作人员透露任何个人身份信息。

4.服从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文明体检。全程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擅自离开体检队伍。

5.积极配合工作人员逐一检查所有项目,不得漏检。经工作人员确认体检完成后,领回代管物品,立即离开医院封闭范围,不得逗留。

6.考生家长、亲属、朋友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随同前往体检医院。

五、体检须知

1.体检前保持正常的休息和饮食,勿熬夜、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保证良好精神和身体状态。

2.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必须空腹参加体检,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3.体检当日尽量着装简单,不要佩戴金属饰物,勿穿戴有金属纽扣的衣服。

4.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5.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6.考生须自备体检费用(仅现金)交医院,医院根据物价局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票据。

7.体检后保持手机畅通,一周内将电话通知体检不合格考生,体检合格考生不再另行通知(体检结束一周内考生未接到相关电话通知的,即为体检合格)。

8.体检合格考生进入考察程序,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省司法厅政治部咨询电话:0731-84586431

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咨询电话:0731-84592766

省戒毒管理局政治部咨询电话:0731-82275156

附件:

湖南省司法厅2021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分组名单.xlsx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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