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代表人物韩非认为“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这一思想影响深远。封建时代的统治者特别注重吏治,在防范官员乱作为的同时也十分关注官员不作为现象,按照“无功即有过”的原则对那些不作为的官员进行治理和惩戒。
秦朝:“废令”者流放
在上古时期的吏治思想中,不作为是渎职罪中重要的类型,《尚书大传》有“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沟渎拥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的话,《韩诗外传》也说“山陵崩陁,川谷不通,五谷不殖,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这些话的意思,都是讲社会没有治理好、经济没有得到发展,就要对主管官员进行问责。
秦朝建立后,法令更加完备,对各级官员如何履行职责有详细规定。如对管理仓库的官员,规定其要做好日常防卫工作,加强夜间巡逻、值守,严防烟火、漏雨等。涉及玩忽职守罪的,秦律常以“不从令”“犯令”“废令”相称,这样的官员一般都要承担责任,根据所犯过失的大小分别受到惩处,而流放是常常被用到的刑罚。
明朝:田地荒芜也是罪
在农业经济为主导的古代社会,出现田地荒芜现象也被认为是官员不作为的重要表现,历代从吏治角度对治理这方面问题也有许多规定,其中以明朝的做法最为细致。明律规定,除非“水旱、冰雹、蝗虫等天灾所致”,其它田地无故荒芜或“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相关官员都要予以处罚。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31年,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天下税粮合计3200多万石,是元朝平均水平的1.5倍以上。这些成就的背后有亿万人民群众的辛勤努力,但不容否认的是,从制度层面督促各级官员戒散戒懒、努力作为也是取得成功的保证之一。
清朝:整治司法不作为
到了清朝,在治理官员不作为方面,除延续前代各种有效做法外,还进行了许多创新,惩治司法不作为就是一个重要方面。
《大清律例》中有“告状不受理”一条,规定在非停审时间如农忙期以外呈诉有关户婚、田宅、斗殴等事,以及在停审期间控告谋反、盗贼、人命等,只要“查有确据”,应管官员必须受理,如不受理,则根据控告内容不同分别对主管官员进行处罚。
晚清时,借鉴日本刑法而制定的《大清新刑律草案》又加入了许多近代司法理念和规定,比如对警察、检察人员等不履行特定保护职责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强调司法官员及其辅助人员遇公民受不法侵害而请求救助时必须履行保护责任。
面对不作为的“软拒绝”,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管理才能予以有效克服。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时常陷入“历史周期律”的循环中,吏治也不例外,依靠几条规定自然解决不了官员队伍不作为的顽疾,但历代惩戒官员不作为的做法仍然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摘编自7月15日《北京日报》 陈忠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