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近期出台的《湘潭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用餐交纳伙食费的有关规定》,这是我们应缴纳的伙食费,请收下……”
4月11日,湘潭市公安局政治部机关党委、人事科和教育训练科一行4人来到湘乡市公安局开展政治思想调研工作。在湘乡市局的食堂吃过午饭后,4人依照近期出台的有关规定缴纳了200元伙食费,同时向湘乡市局的工作人员宣讲了相关的文件精神。湘乡市局收下伙食费后开具了收据。
4月12日,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杨永前带领教育训练科科长曹宜莎等到湘潭县公安局茶恩寺派出所调研工作,也按照规定向派出所的食堂缴纳了120元的伙食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和省、市实施办法要求,日前,湘潭市出台了《湘潭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用餐交纳伙食费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
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通常是指岳塘区、雨湖区和湘潭县易俗河镇、河口镇、云湖桥镇以外的区域)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或到群众家中用餐的,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不得参加接待单位宴请。
◆规定明确
伙食费交纳标准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交纳。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中用餐,伙食费收取没有标准的,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次数交纳。规定还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
◆规定强调
市直机关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全力营造依规交纳伙食费的良好风气。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不交或少交伙食费、接待单位(个人)拒收伙食费、违规报销伙食费以及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一律按违纪违规严肃查处。